禾同觀點

美國EAPA法之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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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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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及國土安全局對外國工廠查廠日益增加,積極調查外國廠商是否有規避美國反傾銷稅/平衡稅之情況。

上述查廠係根據美國於 2015 年通過的「執行及保護法」(Enforce and Protect Act,EAPA)執行,該法賦與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進行逃漏(evasion)反傾銷稅/平衡稅之調查權,其態樣包含透過第三國轉運、不實陳述外國供應商名稱、不正確申報應課反傾銷稅/平衡稅之貨物等。自2016年8月22日公佈調查規定後,截至2018年6月下旬,CBP公布EAPA調查案立案有12個案件,除了有一案不予立案,有三個案件已公告最終裁定,二件立案後轉請商務部裁決受調產品範圍,其餘皆展開調查並採取暫時措施。目前CBP仍有多件尚未正式公布的調查案正在進行中。

EAPA調查案最終裁決之內容不僅可能有反傾銷稅/平衡稅之課徵,可能還有民事處罰或刑事責任調查。EAPA調查案與一般反傾銷稅/平衡稅之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調查案,有一非常重大的區別是回溯課徵之時點,EAPA調查案甚至可回溯至被調查對象尚不知悉有此調查前之時點。

EAPA調查案是由任一利害關係人提出控訴進口商逃漏稅而展開。CBP於收到控訴後,在15個工作天審查控訴中所提供之資訊是否可合理懷疑有逃漏稅來決定是否啟動調查。調查展開後,CBP通常會向涉案進口商寄發「Request for Information (CF28)」,CBP亦會查訪外國出口商,有時並偕同外國海關或美國政府其他單位,共同審查相關外國供應商的生產工廠及其生產能力。

依據CBP調查所蒐集到的資料,CBP若認定可合理懷疑有逃漏稅,可在調查展開90天內採取「暫時措施(interim measures)」並在5個工作天後公告。參考已經公告案件,CBP查訪外國工廠後,平均43天後公布立案調查及暫時措施。

暫時措施得以下列方式對未完稅結算的貨物(unliquidated entries)實施:(1)暫停結算(suspension of liquidation)並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2)對立案前進口尚未完稅結算之貨物,延長其結算期限;(3)其他CBP認為保障美國稅收之必要措施,例如:提出逐批進口品擔保、其他種類的擔保金或提存現金。針對已結算之貨物,CBP得延長結算期限至案件展開調查前並採取其他適當措施。若已結算但未超過90天,CBP仍可要求重新結算(reliquidate)。

舉例來說,近日CBP對自菲律賓轉運之中國產製套管鉛筆(cased pencils)之暫時措施包括:未完稅結算的進口貨物應以現金繳交反傾銷稅,同時,未來由被告進口商進口的套管鉛筆都必須於清關前提交進口文件以及繳清稅負,就已進口的貨物應以現金繳交反傾銷稅後重新報關,暫停結算2018年3月27日之後進口的貨物且就2018年3月27日之前進口但未完稅結算之貨物延長其結算期間,此外被告進口商須提出逐批交易擔保金。

自調查展開後,被調查對象得於200天內提出事實資訊,並於230天內提出書面陳述,反方於15天內可提出書面答辯。CBP應於調查展開後300天內做出最終認定,有特殊情況時,此期限可延長至360天。

EAPA調查案與美國商務部主導的反規避調查案件很大的不同在於,展開調查時並不公告也不指定回溯課徵之時點;亦即EAPA調查案可能在已實際進行調查數月之後,方正式公告調查,並同時公布暫時措施;此外,該暫時措施之實施時點可回溯至立案日(是時廠商對EAPA調查案尚不知悉)。

以先前之調查案為例,於2016年9月15日,美國國內鋼絲衣架製造商向CBP控訴美國進口商藉泰國轉運以逃漏中國大陸之反傾銷稅。CBP在10月6日發出CF28,於10月11日立案調查並在11月25日查訪泰國供應商,但本案直到12月13日才公告,其暫時措施效力回溯自10月11日起算。由此可知,進口商在收到CF28問卷時,幾乎同時其進口貨物已落入回溯課徵之範圍內。

針對外國供應商的查廠乃EAPA調查案的重要調查步驟,必須提前準備,審慎因應。